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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与文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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贩卖毒品案没收财产刑大幅下调!

作者:小编 发布时间:2026-05-31 21:26:03点击:

核心结论: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(冰毒)56.09克,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。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担任二审辩护人,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论证没收财产刑与被告实际情况不符,二审法院改判没收财产为人民币5万元,为当事人减轻附加刑负担。

案号:(2024)川20刑终84号

 

本案系一起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刑事案件,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接受上诉人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,通过专业法律论证,推动二审法院对原审没收财产刑作出大幅改判,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
 

原审法院审理查明,上诉人陈某某于2024年1月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47.42克,后在其住所查获甲基苯丙胺8.67克,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56.09克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,且贩卖数量达50克以上,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原审法院综合其坦白、认罪认罚、吸毒等从轻情节,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。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,就没收财产刑过重等问题提出上诉。

 

二审阶段,辩护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开展辩护工作:一是结合上诉人经济状况、家庭条件,论证其实际履行能力有限,原审没收财产刑幅度与被告人客观情况不相匹配;二是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,结合本案毒品数量、犯罪情节及量刑规范,主张原审没收财产刑裁量不当,应予调整;三是就涉案毒品定性、纯度鉴定等争议问题,依法发表专业意见,全面维护当事人权益。

 

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确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程序合法。同时认为,原审对上诉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已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裁量,但没收财产刑人民币十二万元过重,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及被告人实际情况,依法应予改判。最终,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维持原审定罪及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决,将没收财产刑改判为人民币五万元,其余判项予以维持。

 

本案办理体现了刑事辩护在附加刑裁量中的专业价值,川拓律师团队通过对财产刑适用条件的精准把握与充分论证,推动刑罚裁量更趋合理,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深耕毒品犯罪等刑事辩护领域,秉持依法履职、严谨专业的办案理念,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。


相关法律问题解答

贩卖毒品罪的没收财产刑是什么?能否减轻?

贩卖毒品数量达到法定标准时,可并处没收财产。没收财产刑应与犯罪情节、经济能力及罪刑相适应原则相符。若原判财产刑明显过重,可通过上诉请求调整。本案没收财产刑即由12万元改判为5万元。

贩卖毒品多少克会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?

根据刑法规定,贩卖甲基苯丙胺(冰毒)50克以上,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案贩卖56.09克,一审判处十五年,二审经辩护维持刑期但大幅下调没收财产金额。

毒品案件的量刑主要看哪些情节?

主要看毒品数量、纯度、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、是否累犯、是否坦白、认罪认罚、是否立功、退赃退赔等。积极争取从宽情节、准确适用量刑规范,是毒品案件有效辩护的关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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